不管是否合法券商配资开户,本质来讲贷款中介这个行业处于非法边缘,即便是不违法,其规则意识或者契约精神相对较为薄弱。
朱某从事贷款中介业务,2024年7月17日,经朱某公司业务员的推荐,甲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与朱某电话联系,朱某称“目前是3.6,回头我帮你再调一次,调成3.0,你得配合我,否则没法整”。
同日,王某作为甲方与乙方朱某签订《居间服务合同》,约定:甲方应在放款后当天支付下款金额的1.5%(合计7.15万元)作为乙方酬金。
同日随后,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《贷款额度合同》,约定该公司向A银行贷款177万元,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4.4%;又与某公司签订《金企贷借款合同》,约定向该公司贷款300万元,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8%,随即B银行向甲公司发放相应贷款。
同日晚上18:03券商配资开户,王某与朱某微信联系要求下调利率,朱某回复“下周一”;随后即晚上18:08,甲公司向朱某账户转入中介费7.15万元。
后王某多次催促朱某办理利率下调之事但均未果,甲公司遂于2024年8月29日将某公司的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结清,8月30日将A银行贷款本金177万元及利息结清。
甲公司以朱某严重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。
法院认为:甲公司与朱某签订《居间服务合同》,并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.6%而且还可以调整为3.0%,合同有效。而甲公司在签订贷款合同时,已明知贷款年利率为14.4%和18%,但仍签订贷款合同并使用贷款,故可视为双方对贷款利率约定的变更。甲公司取得贷款后当即要求朱某办理调低贷款利率,朱某承诺办理但一直未能办理,故可认定朱某具有一定的违约行为,对造成甲公司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甲公司的损失为利息损失,经粗略计算,该公司支付贷款利息为8万元左右,比约定年利率3.6%多支付利息6万元,故考虑到朱某有一定的违约行为,甲公司又实际使用了贷款,法院酌情确定由朱某赔偿甲公司的损失为3万元。
案件三言两语
贷款中介靠谱吗?上述案例给出了最好的答案。明明约定的贷款利率是3.6%,结果变成14.4%及18%,为此资金仅仅只是用了一个多月,比约定多支付了6万元,最后被迫通过法律手段才拿回了一半。
贷款中介公司成立并不复杂,几乎没有什么要求,法律对这类公司的常规约束力不大,再加上从事贷款中介的人群本身也是很复杂的,什么人都有的,并且贷款中介公司唯一的目的就是盈利。
最后,还是那句话:现在的银行早就不是十年前的样子,银行早就从高高再上变成走街串户,银行贷款的竞争也早就进入红海状态。为此真正有贷款需求的,以其依托不靠谱的贷款中介,不如到银行去多咨询、多了解更靠谱,另外也希望大家平时也适当的结交一些银行的朋友、加一些银行客户经理为好友,这样可以第一时间真实了解银行要求,不要再去哪些不靠谱的贷款中介。
券商配资开户
实盘配资平台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